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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黨建

湖北高校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文:| 來源: | 時間:2012-03-11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紮實抓好黨員隊伍建設這一基礎工程,進一步規範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和《中國共産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結合湖北高校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高等教育改革發展的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務,着眼于培養造就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着眼于保持黨的先進性,增強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衆基礎,提高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鬥力。

第三條 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必須遵循堅持标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堅持入黨自願,個别吸收,成熟一個發展一個的原則,正确把握培養和發展、數量和質量、組織入黨和思想入黨等辯證關系,确保優化黨員隊伍結構,提高發展黨員質量。

第四條 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應當堅持早選苗、早教育、早培養,堅持把基本素質好、入黨積極性高、有培養前途的大學生作為重點培養對象,把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預備黨員教育管理作為重要工作環節,使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走向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第二章 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和考察

第五條 基層黨組織要通過團組織生活、入學教育、主題實踐和黨章學習小組等活動向大學生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等基礎知識的宣傳教育,激發他們的政治熱情,啟發他們自願提出入黨申請。

第六條 凡申請入黨的大學生,應當向基層黨組織遞交書面申請,基層黨組織應及時派人同申請入黨的大學生談話,申請入黨的大學生符合黨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在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黨支部研究同意,可以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基層黨組織應指定1—2名正式黨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聯系人,培養聯系人一般應由黨員教師、黨員政治輔導員或黨員學生擔任,負責填寫《湖北高校大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附件一)。

對在高中階段提出過入黨申請或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學生,基層黨組織要繼續對他們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時轉接有關材料,保持培養教育的連續性。

第七條 充分發揮班級黨章學習小組和校、院(系)級黨校的作用,形成結構完整、分工合理的入黨積極分子培養教育體系。通過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黨的基本知識教育,使入黨積極分子在思想上認同黨的理論,學習和工作中接近黨的組織,行動上努力進步,積極向黨組織靠攏。

第八條 黨支部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經常性的考察。通過對學習、班團活動和社會實踐等情況的了解,全面綜合考察入黨積極分子的入黨動機和政治素質,着重考察政治思想表現,注意把大學生一貫表現與關鍵時期的表現、自我評價與群衆評議結合起來。入黨積極分子要定期向黨支部彙報思想,黨支部每半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作一次寫實性的考察,及時提出是否列為發展對象,是否繼續培養考察的意見。院(系)黨委(總支)和學校黨委組織部每年要對入黨積極分子隊伍狀況進行調查分析。

 

第三章 發展對象的審核和培訓

第九條 确定大學生優秀團員作為黨的發展對象,應經過團組織的推薦,基層黨組織應指導和幫助大學生團組織開展推薦優秀團員學生作黨的發展對象工作(簡稱推優),開展推優工作前,基層黨組織應當把申請入黨積極分子名單向團組織通報,然後由團組織按規定程序進行推優

推優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團支部召開團員會議,介紹申請入黨團員學生表現情況,經團員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後,提出推薦對象,報院()團組織審核。

(二)在院()團組織認真考察和集體讨論的基礎上,确定推薦名單,填寫《湖北高校大學生共青團推優對象審核表》(附件二),報學校團委備案。

(三)院()黨組織應及時讨論和審定團組織推優對象,采取有關方式對推優進行綜合考察,并将意見及時反饋給團組織。團組織進一步做好推優對象的培養教育工作。

第十條 入黨積極分子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和考察後,在聽取培養聯系人和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經支委會或支部大會讨論,對各方面表現突出的入黨積極分子可以确定為發展對象。

入黨積極分子經黨組織培養教育不到一年的,一般不能發展入黨。獲得省(部)級先進表彰的入黨積極分子,确定為發展對象時,不受培養教育時間的限定。高中期間或入學前在其他單位已經确定為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教育時間可以累計計算。

第十一條 入黨積極分子被确定為發展對象後,基層黨組織一般應将其列入下一學期發展計劃。對于特别優秀的發展對象,經學校黨委組織部同意,可補充列入本學期發展計劃。

制定黨員發展計劃,一般應經過下列程序:

(一)黨支部根據發展對象情況,提出《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年度計劃》,負責填寫《湖北高校發展大學生黨員年度計劃對象登記表》(附件三),并報院(系)黨組織初審。

(二)院(系)黨委(總支)負責對各黨支部《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年度計劃》和《湖北高校發展大學生黨員年度計劃對象登記表》進行初審,并經彙總後報學校黨委組織部審核。

(三)學校黨委組織部對各院系上報的年度計劃發展對象進行彙總審核,根據綜合分析發展對象的結構及其所具備的條件等情況加以調控,作出統一安排,并形成本校《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年度計劃》報省委高校工委,省委高校工委根據有關規定加以宏觀指導。

第十二條 院(系)黨委(總支)應及時安排發展對象進院(系)黨校參加集中學習培訓。培訓内容主要是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和《中國共産黨章程》,重點抓好理想信念、黨的宗旨和黨的紀律教育,進一步端正入黨動機,加強黨性鍛煉。培訓時間一般不少于四十學時。培訓結束應當進行考核,考核通過的應當發給《結業證》。沒有通過黨校培訓的大學生,一般不予吸收入黨。

學校黨委組織部和黨校研究制定大學生入黨培訓大綱,針對大學生發展對象提出培訓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黨支部必須對确定為發展對象的學生進行政治審查。政治審查應當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政治審查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曆史情況;對黨的理論、路線、綱領和章程的認識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鬥争中的立場、觀點和實際表現;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政治審查要形成綜合性的政審材料。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本人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後,情況清楚的可不再函調或外調。

第十四條 發展對象通過政審後,黨支部要将其入黨申請書、自傳、思想彙報、團組織推優材料、黨校結業證書(複印件)、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登記表、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原始記錄、政治審查、黨支部意見等材料,報上級黨組織預審,預審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周。

第十五條 發展對象通過政審,在報送上級黨組織預審前,由院(系)黨委(總支)通過适當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7天。公示後,由院(系)黨委(總支)形成綜合政審材料,負責填寫《湖北高校發展大學生黨員綜合政審材料登記表》(附件四)并進行預審,原則上黨委組織部或組織部長應簽署預審意見;對于公示期間群衆反映較多意見的發展對象,在尚未調查清楚前暫緩發展。

 

第四章 預備黨員的接收和審批

第十六條 發展對象通過公示并經過上級黨組織預審同意,由黨支部為其履行入黨手續。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兩名正式黨員作入黨介紹人;經支部大會讨論通過;上級黨組織批準;經過預備期考察。

第十七條 入黨介紹人一般由培養聯系人擔任,入黨介紹人的主要任務: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認真了解被介紹人的入黨動機、思想政治表現、工作學習成長經曆及其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等情況,并如實向黨組織彙報;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批準為預備黨員以後,繼續對其進行教育幫助。

第十八條 黨支部要對發展對象填寫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進行嚴格審查,經集體讨論,符合黨員條件,且手續完備的可提交支部大會讨論。

第十九條 支部大會讨論接收預備黨員的一般程序:發展對象向支部大會提出本人的入黨要求,向支部大會彙報自己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本人履曆、現實表現、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系情況,以及需向黨組織說明的其他問題。介紹人向支部大會介紹入黨對象的有關情況,并對其能否入黨提出明确的意見;支委會向支部大會報告對入黨對象審查的情況及其征求黨内外群衆意見和實行公示的情況;與會黨員對入黨對象能否入黨進行充分的讨論,并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即可作出同意接收預備黨員的決議。因故不能到會的黨員,如正式向支部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統計入總票數。入黨對象對支部大會讨論的情況應表明自己的态度。支部大會讨論兩個以上的入黨對象時,必須逐個讨論和表決。

第二十條 黨支部要及時将支部大會決議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連同本人入黨申請書、政審材料、培養教育和考察等材料,報上級黨組織初審。

第二十一條 接收預備黨員應由黨委審批。院(系)黨委經校黨委授權,可以履行發展黨員審批權。黨委審批意見應簽署在《入黨志願書》中黨委審批意見欄,加蓋學院黨委公章和學校黨委組織部公章。學校黨委授予院(系)黨委發展黨員審批權前,應先報省委高校工委審批。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授予院(系)黨委發展黨員審批權的含義:一是授予接收預備黨員的審批權;二是授予預備黨員轉正的審批權。學校黨委在授予審批權之前,應加強調研,嚴格把關;學校黨委組織部應加強工作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或具有審批權的院(系)黨委在審批預備黨員前,要指派專人對入黨對象《入黨志願書》和有關材料作進一步審查,并進行談話,作進一步考察了解。談話内容:着重了解入黨對象對黨的認識、入黨動機、熟悉黨員義務、權利的情況;進一步了解其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必要時,應深入學生班級,就有關問題作專題調查,同時幫助其提高對黨的認識,有針對性地提出希望和要求。談話人應将談話情況和調查結果,以及對入黨對象能否入黨的意見,如實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并向同級黨組織彙報。

第二十四條 黨委審批預備黨員,必須集體研究、逐個讨論、表決。不能以傳閱的方式代替黨委集體讨論和表決。對通過審批接收為預備黨員的入黨對象,黨委應将審批的意見填寫在《入黨志願書》上,注明預備期的起止時間。同時要及時将審批意見書面通知報批的黨支部,黨支部應及時通知預備黨員本人并在黨員大會上宣布。對未被批準入黨的,也要及時通知黨支部,由黨支部負責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五條 黨委對報批的預備黨員,應及時審批。經審批同意,預備黨員的預備期自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如遇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審批時間,但一般不超過三個月;超過三個月未予審批,原報批基層黨組織應當進行複議,再報審批。經複議并通過審批接收為預備黨員的,預備期自支部大會複議并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算起。

為确保發展黨員質量,在通常情況下,應屆畢業生離校前三個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預備黨員的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高中或其他單位轉來的預備黨員大學生,學校黨委組織部要與本人談話并認真審查有關材料,存在下列情況的,不予辦理預備黨員的接轉手續。

1、召開支部發展大會時未滿18周歲的;

2、入黨材料存在造假、舞弊現象的;

3、發展黨員的程序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

4、發展黨員的黨支部越位發展、錯位發展的;

5、發展入黨前未按規定培訓,預備黨員本人對黨的概念模糊,對黨的有關知識一無所知的;

6、入學前已經召開了支部發展大會,但入學時原支部上報黨委仍未審批,時間超過三個月的;

7、存在其他違反《中國共産黨章程》和《中國共産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情況的。

第二十七條 對不予辦理預備黨員接轉手續的學生,黨組織要進行耐心細緻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對能夠正确認識問題,并表示要繼續追求加入黨組織的,可以繼續培養。

 

第五章 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應及時将接收的預備黨員編入黨支部,适時舉行入黨宣誓儀式;通過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實際工作鍛煉,對他們繼續進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條 學校黨委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對預備黨員的培養教育工作,學校黨校應開辦專門的預備黨員培訓班,重點進行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

第三十條 預備黨員應定期向黨支部彙報思想。預備黨員每季度一次自我總結,半年一次書面彙報,全面彙報半年的思想、工作情況。黨支部要根據預備黨員的彙報和實際表現進行一次情況分析,并及時向本人轉達支部意見。對于大學階段尚未履行接受預備黨員手續的發展對象和入黨積極分子,在畢業離校前,院(系)黨組織應認真做好銜接工作,應将培養、教育、考察的材料一并歸入《湖北高校大學生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資料袋》(附件五),适時轉往有關單位黨組織。

第三十一條 預備黨員預備期滿後,應主動向黨組織遞交《轉正申請書》,黨支部要按時讨論其能否轉為正式黨員。具備黨員條件的,按期轉正;不完全具備條件,需進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長預備期,延長預備期的期限為半年或一年;延長預備期的決議隻能作出一次,通過延長預備期的考察,對于不履行黨員義務,不具備黨員條件的,應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預備黨員預備期未滿,犯有嚴重錯誤,或違法違紀,經逐級審核和校黨委或校黨委組織部批準,在預備期間即可取消預備黨員資格。按期轉正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員資格,都必須經支部大會讨論表決通過。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的正式黨員的半數才能通過決議。支部決議應及時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第三十二條 預備黨員轉正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預備黨員本人遞交《轉正申請書》;

(二)黨支部在聽取黨内外群衆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對預備黨員預備期的考察意見,并進行公示;

(三)支委會審查預備黨員《轉正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四)支部大會讨論,作出能否按期轉正決議;

(五)報上級黨組織批準;

支部大會讨論預備黨員轉正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彙報自己在預備期學習、思想政治表現和發揮黨員作用等方面的情況;

(二)黨小組或者入黨介紹人介紹預備黨員在預備期間的各方面表現情況;

(三)支委會介紹對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情況,并提出能否轉為正式黨員的意見;

(四)支部大會進行讨論,與會黨員充分發表意見并進行表決。申請轉正的預備黨員可以對支部大會讨論的意見表明态度。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或具有審批權的院(系)黨委對上報的預備黨員轉正的決議,應及時審批,遇有特殊情況,可适當延長讨論審批時間,但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審批結果及時通知黨支部,黨支部應将審批結果在黨員大會上宣布。黨支部書記要與轉正對象談話,進行勉勵,提出要求。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轉正後,學校黨委組織部或院(系)黨委要将其《入黨志願書》、入黨申請書、自傳、思想彙報、政審材料、轉正申請書、預備黨員考察鑒定等材料及時存入本人檔案,随同人事檔案一同轉往有關單位。

 

第六章 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領導和紀律

第三十五條 學校黨委要切實加強對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領導,科學制定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經常檢查督促基層黨組織的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黨委組織部要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政策指導,認真研究制定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目标和年度發展計劃,并根據學校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各個階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實。

第三十六條 學校黨委應根據師生規模和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組織員,具體負責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要重視做好組織員的選拔和教育管理工作,按照有關文件規定,解決好組織員的工作條件和職級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高校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健全制度,完善機制,促進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落實發展大學生黨員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把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的開展情況作為對各級黨組織目标管理和檢查評估的重要指标,把工作計劃和目标的完成情況作為各級黨組織的年度考核和幹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黨委統一領導,組織工作部門與學生工作部門聯合布置和督促檢查,院系黨組織貫徹落實的一級抓一級、一級促一級的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機制,構建黨委、黨總支、黨支部三者相互銜接的責任體系。

第三十八條 學校黨組織應當加強對有關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杜絕違反黨章和各項制度規定吸收大學生黨員的行為,防止和糾正在發展大學生黨員工作中的不正之風。對于違法違紀行為,應予批評教育。造成不良後果的,要追究責任嚴肅查處。對弄虛作假,僞造手續或嚴重違反黨章和有關規定入黨的,其預備黨員資格不予承認。

 

第七章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黨的關系隸屬于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的高校。湖北省其他高校可參照執行。

第四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緻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高校工委組織處負責解釋。

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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